原告因不服朝阳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6万元。康德陈星昊律师、薛倩君律师作为被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积极准备材料,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开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发现对方有调解的意愿,康德律师认为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当事人,将本案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汇报后,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
代理人在充分征求了委托人的意见后,依据委托人的意思,提出调解意见。双方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将对方当事人6万元的诉讼要求降低到1.8万,终签订了调解协议,为当事人挽回了4.2万的损失。原告也得到1.8万元的赔偿,矛盾得到终的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很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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