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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14 17:02:53

2019年5月,胡某某因交通道路事故与他人发生争执从而涉嫌故意伤害罪。胡某某委托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刘志远律师、薛倩君律师为其辩护人。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时间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成功为胡某某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康德律师经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与胡某某仔细核对案发过程,结合受害者的态度及其他情况,在努力协调促成胡某某与受害者和解的同时,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骨折是由胡某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我方将申请重新鉴定。

2、本案属于因行车纠纷引起的轻微案件,依法应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属于可不起诉的情形。

3、本案为行车纠纷互殴,对所造成的伤害结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4、胡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念其初犯、偶犯,且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态度表现良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康德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建议。经过康德律师对该案的反复推敲,与受害人、侦查机关、检察院的沟通,终检察院做对胡某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康德律师通过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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