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某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上诉一案中,康德作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应诉,答辩思路清晰,紧扣要点,终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诉称其1996年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有570余万元,但是2012年查询时账户资金所剩无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票及相应的股息红利。康德律师作为爱建公司的上诉人积极响应,针对涉案账户的开立时间结合证券业发展的时代背景,明确指出证券账户所有人和资金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被告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并不是其实际拥有,其不是该股票账户的实际权利人,证券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已被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历经两次审理,法院均赞同康德律师的主张,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件对于我国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不仅解决了我国证券业在早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也为此后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康德承办证券托管纠纷案 树立示范作用
在高某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托管纠纷上诉一案中,康德作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应诉,答辩思路清晰,紧扣要点,终法院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诉称其1996年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有570余万元,但是2012年查询时账户资金所剩无几,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股票及相应的股息红利。康德律师作为爱建公司的上诉人积极响应,针对涉案账户的开立时间结合证券业发展的时代背景,明确指出证券账户所有人和资金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被告账户内的资金和股票并不是其实际拥有,其不是该股票账户的实际权利人,证券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已被该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历经两次审理,法院均赞同康德律师的主张,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件对于我国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不仅解决了我国证券业在早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实问题,也为此后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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