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宣布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忠于委托,恪尽职责,熟稔法律适用,用专业的服务态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三人均获不起诉决定。
2019年3月,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被云南省保山市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亲属因康德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负责态度选择了康德郝宏伟律师、陈星昊律师、刘红英律师、刘志远律师、薛倩君律师作为该三人的辩护人。承办该案后,康德律师仔细分析了案情,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往返于北京云南,千里奔波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阅卷、会见,深入探查研究,掌握了大量手材料,多次组织团队辩护律师研讨论证与本案案情相关的法律、立法、司法解释,从而厘清了为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辩护的脉络。积极与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沟通,了解案子新进展并及时召开案件讨论会,终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1、朱某甲没有实施违反**规定的破坏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根据侦查案卷的记载综合判断朱某甲的具体行为,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计算机信息系统因人为破坏而无法运行,从而产生构成本罪的严重后果,所以朱某甲的行为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
2、朱某甲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及与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要件。在其他同案犯进行改装加油机的过程中,朱某甲与同案犯没有犯意联络,也未从中获利。朱某甲只是作为加油机的售后技术人员对加油机提供技术支持,因而不能认定朱某甲具有伙同他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要件。
3、朱某甲的行为可能涉及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主观方面,但尚不构成司法解释要求的情节严重。朱某甲明知自己的程序可以非法控制加油机,实现人为控制出油量和计税累计的目的而提供该程序,可能涉及刑法第285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的表现形式,而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构成要件。但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朱某甲仅向同案犯提供2人次,且没有对加油站造成经济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上述司法解释要求的情节严重,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康德律师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朱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康德律师的辩护意见,终于2019年10月11日宣布了对朱某甲的不起诉决定。朱某乙、张某某亦被解除强制措施。
本案中康德律师接受委托后,恪尽辩护职责,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深入研究案件和相关法律,在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多次向检察机关寄送专业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建议。康德律师合法、合理、有利、有节地实现辩护策略,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安及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树立了康德律师又一个典型的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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