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为中国台湾人,2005年因境外人员在京购房不能贷款买房的原因,与被告索某达成一致意见,借索某之名以贷款方式买房,购房所需资金全部由宋某某支付,且由宋某某享有此房屋所有权。宋某某向房屋所有人张某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和首付款,以索某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并以索某名义向农行贷款。后房屋一直由宋某某居住,且每月按时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现宋某某拥有在京购房资格,索某拒绝将房屋过户。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宋某某的受托方,指派周姝律师、彭怀江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接案后,康德律师立即与团队成员开展前期工作。两位代理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搜集、审查相关证据,快速摸清案情。本案涉及借名买房,且当事人为台湾人,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康德律师基于案情,并未因为宋某某中国台湾人的身份而放弃相应的请求权。通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康德律师搜集证人证言,整理了相关证据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我方的意见和证据表示认可,判决被告将房屋过户于原告名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康德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为当事人争取了北京房产的所有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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