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1日,被告马某某以被告王某2、徐某某、崔某某、腾盛纸业公司、枫林实业公司、大友商贸公司作为担保人,从原告王某1处借走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月利率按2.7%计算,承诺到期一定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方仅偿还本金20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局部偿还。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作为王某1的受托方,指派彭怀江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接案后,康德律师立即与团队成员开展前期工作。代理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搜集、审查相关证据,快速摸清案情。代理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连带保证责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双方的多次借款事实形成了一个交易惯例。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8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德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勤勉,尽职尽责,细心整理证据,准备充分。通过不懈努力,帮助原告实现了委托目标,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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