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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公平合理原则 我方仲裁请求均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2-14 16:46:31

2011年5月8日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富鸿道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本案合同。约定将股票账号内的190万元的资产委托被申请人进行投资管理。后双方在合同中手写约定合同到期后账面资产额应不少于135万元。签约后一直由被申请人操作上述股票账户,至2012年7月30日账户总资产仅剩77万元,申请人损失严重。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作为翟某某的受托方,指派彭怀江律师、许微微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接案后,康德律师立即与团队成员开展前期工作。两位代理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搜集、审查相关证据,快速摸清案情。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仔细分析了其与富鸿道资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康德律师认为本案中约定的关于合同到期后账面资产额应不少于135万元的手写条款,体现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理财效果的坏预期或可容忍底线,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提起了60万元的仲裁请求,终经过北京仲裁委的审理,全部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请求,康德为当事人挽回了60万的损失,委托目的得以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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