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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对方清算理由 康德律师成功确认合同有效

发布时间:2020-02-14 16:47:12

刘某某、董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郑州锐动商贸有限公司,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担任监事。该商贸公司与国辉公司签订了《CBA标识产品区域总经销协议》,董某某在该协议中签字确认。后因商贸公司经营亏损,董某某代表商贸公司将其公司的经营权和货物移交国辉公司,并在《移交备忘录》、《欠款数额确认及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刘某某认为这两份文书是在公司决定清算并成立清算组之后,董某某和国辉公司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国辉(中国)有限公司的受托方,指派郝宏伟律师、彭怀江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接案后,康德律师立即与团队成员开展前期工作。两位代理律师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搜集、审查相关证据,快速摸清案情。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康德律师通过分析合同的有效性,结合相关证据,提出了既存合同有效的观点。刘某某也并未将公司开始清算及清算组决议书面告知国辉公司,国辉公司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代理律师通过查询工商资料发现商贸公司并未注销,仍合法存续。

通过康德律师的不懈努力,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确认相关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康德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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