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科睿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离职,双方就延时加班费、业务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的委托,作为刘某某与科睿思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康德律师作为刘某某与科睿思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的委托代理人,仔细分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对该岗位和员工手册进行了了解。针对延时加班,搜集了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共计125小时。仲裁委采信了我方有关于存在延时加班125小时的主张。康德律师从刘某某的角度化地为其争取合法权益,终为其挽回了加班费及相应经济补偿金共计8000余元,实现了委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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