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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案例  |   CASES
康德助当事人达到仲裁目的 全面实现委托目标

发布时间:2020-02-14 16:49:34

申请人宁波同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金属特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签署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交货后,经申请人开箱检验,发现本批货物的三氧化二铬、铬铁比、二氧化硅不符合合同要求。申请人就品质和质量问题与被申请人沟通,并于2013年10月25日、28日终确定了标的物单价及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相关人员协商退款事宜,被申请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同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陈星昊律师、王蕾律师作为宁波同期公司的仲裁代理人,在接手此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本案涉及**贸易,且包含矿石检验、含量等专业性问题,康德律师在仲裁过程中仔细分析双方的合同条款,认真研究相关行业专业知识,严密论证推理,向仲裁庭提交论证翔实的代理意见。经过逻辑梳理,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对代理意见进行了补充,点对点的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并指出被申请人提供了严重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规格的标的物,造成根本违约。被申请人通过邮件单独就合同项下铬矿石价格问题分三个梯度提出新价格要约,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表示接受这个价格,即形成了新价格要约的承诺,反映了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物本金退还款、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终康德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17.7万的损失,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仲裁目的,全面实现委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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