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女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郎某某向申请人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约支付了上述款项。2014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根据上述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将持有股权的北京朗山劲合能源投资有限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以2200万元的价格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朗山公司49%的股权。因被申请人支付能力不足,尚余400万元股权回购款未支付。
2016年11月,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接受中京瑞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彭怀江律师和赵毅律师共同担任执行代理人。康德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团队成员开展前期工作,了解案件事实,并通过与相关人员沟通以及搜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快速摸清基本案情。康德律师认真梳理案件事实,仔细研究了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工商登记信息等文件,从中挖掘出可以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关键信息。根据本案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协助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积极准备答辩要点,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协议等证实被申请人未能偿还股权回购尾款。终北京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400万元及滞纳金,承担律师费和全部仲裁费用。
康德律师以专业、快捷的业务能力和认真、勤勉的工作态度,终获得有利于申请人的仲裁裁决。在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本案约定的义务,而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的情况下,康德律师为中京瑞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突破重重困难,成功使申请人拿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决,全面保障了申请人的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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