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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原告张某某在担任被告北京龙世庆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延缴纳社会保险,未在通知的情况下免去原告的职务。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孙涛律师担任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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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女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郎某某向申请人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依约支付了上述款项。2014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根据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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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申请人宁波同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金属特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签署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交货后,经申请人开箱检验,发现本批货物的三氧化二铬、铬铁比、二氧化硅不符合合同要求。申请人就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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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申请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科睿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刘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离职,双方就延时加班费、业务提成、经济补偿金等发生争议。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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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刘某某、董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了郑州锐动商贸有限公司,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担任监事。该商贸公司与国辉公司签订了《CBA标识产品区域总经销协议》,董某某在该协议中签字确认。后因商贸公司经营亏损,董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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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2011年5月8日申请人翟某某与被申请人北京富鸿道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本案合同。约定将股票账号内的190万元的资产委托被申请人进行投资管理。后双方在合同中手写约定合同到期后账面资产额应不少于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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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2013年4月21日,被告马某某以被告王某2、徐某某、崔某某、腾盛纸业公司、枫林实业公司、大友商贸公司作为担保人,从原告王某1处借走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月利率按2.7%计算,承诺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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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宋某某为中国台湾人,2005年因境外人员在京购房不能贷款买房的原因,与被告索某达成一致意见,借索某之名以贷款方式买房,购房所需资金全部由宋某某支付,且由宋某某享有此房屋所有权。宋某某向房屋所有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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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0-02
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原告李某某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经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作为李某某的受托方,指派唐波律师、周姝